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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4780号

珠海市横琴修正钜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陈耀勇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6-16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珠海市横琴修正钜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陈耀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47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市横琴修正钜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室-513。法定代表人修涞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晶,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苗田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耀勇,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委托代理人曹杰,广东卓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潇,广东卓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珠海市横琴修正钜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琴修正钜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耀勇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1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二审争议焦点在于横琴修正钜福公司是否应支付陈耀勇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以及垫付费。根据横琴修正钜福公司提交的双方认可的《协议书》显示,双方已就工资及其代垫费用总额作出了约定,横琴修正钜福公司应按上述协议约定向陈耀勇予以支付。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陈耀勇为本案支出律师费4500元,原审法院根据陈耀勇的胜诉比例,判定横琴修正钜福公司应承担相应的律师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横琴修正钜福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人珠海市横琴修正钜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珠海市横琴修正钜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罗 映 清

代理

审判员 尹   伊

代理

审判员 徐 玉 婵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叶云(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