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7民初191号原告陕西易通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延安分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东关街东盛大厦2号楼9007室。法定代表人艾斌,总经理。被告马雪琴,女,51岁,汉族。
原告陕西易通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延安分公司与被告马雪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受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延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8967.2元,该争议金额不超过甘泉县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甘泉县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170元,十二个月共计14040元)金额,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原告依法应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陕西易通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延安分公司对被告马雪琴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曹江平
人民陪审员 马玉成
代理
审判员 吕买买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东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