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2民初432号
原告:郑学文,男,住安徽省广德县。
委托代理人:陈培玉,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大旺,男,住安徽省广德县。
委托代理人:张可全,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学文诉被告熊大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学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由原告郑学文承担。
审 判 长 汪旭东
人民陪审员 胡本源
人民陪审员 郑华成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傅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