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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民初432号

郑学文与熊大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5-19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学文,熊大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2民初432号

原告:郑学文,男,住安徽省广德县。

委托代理人:陈培玉,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大旺,男,住安徽省广德县。

委托代理人:张可全,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学文诉被告熊大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学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由原告郑学文承担。

审 判 长  汪旭东

人民陪审员  胡本源

人民陪审员  郑华成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傅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