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6执48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61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泽程工业锅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工业园金环路142号。
法定代表人:赵新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赵新原,男,1963年出生,系乌鲁木齐市泽程工业锅炉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公证处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的(2014)新乌证内经字第02195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泽程工业锅炉工贸有限公司、赵新原名下的银行存款4707017.2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灵燕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