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00916号原告马春文,男,1978年2月15日生人,满族,现住开原市新城街铁路新村。委托代理人王彦林,系开原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永祥,男,1963年9月26日生人,汉族,现住辽宁黑山县八道壕镇八道壕村。被告梁民,男,1968年8月6日生人,汉族,现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刘明,男,1986年9月1日,满族,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春文诉被告任永祥、梁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春文于2016年4月23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马春文提出撤诉请求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春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春文负担。
审判长 刘 军
审判员 杨显华
审判员 史书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娇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