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民一初字第00916号

原告马春文诉被告任永祥、梁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马春文,任永祥,梁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00916号原告马春文,男,1978年2月15日生人,满族,现住开原市新城街铁路新村。委托代理人王彦林,系开原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永祥,男,1963年9月26日生人,汉族,现住辽宁黑山县八道壕镇八道壕村。被告梁民,男,1968年8月6日生人,汉族,现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刘明,男,1986年9月1日,满族,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春文诉被告任永祥、梁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春文于2016年4月23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马春文提出撤诉请求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春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春文负担。

审判长 刘 军

审判员 杨显华

审判员 史书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娇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