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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6执129号

霍万义申请执行吴连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霍万义,吴连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6执129号申请人霍万义被执行人吴连峰本院在执行霍万义与吴连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吴连峰已履行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扎鲁民初字第1447号民事判决书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扎鲁民初字第14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国盛

审判员 :吴高峰

审判员 :陈亚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苏日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