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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02执251号

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与资阳市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泓栎蓉泰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资阳市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泓栎蓉泰投资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02执25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星辉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任予峰,董事长。被执行人资阳市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沱江新城现代商业广场南广场1-130号。被执行人四川泓栎蓉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台阳路与皇龙路交汇处皇龙新城小区A座1号楼附楼2层。

原告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资阳市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泓栎蓉泰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的(2015)雁江民初字第36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16,000,000元。现被执行人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雁江民初字第36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尹亚军

代理

审判员  钟 伟

代理

审判员  钟 鸣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