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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3执803号

杨申民与黄富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21-09-1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申民;黄富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3执803号申请执行人杨申民,男,1972年10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被执行人黄富金,男,1968年11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原告杨申民与被告黄富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宝刑初字第21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申民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黄富金支付欠款人民币48,979.7元。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黄富金现在五角场监狱服刑,通过银行、房产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全国查控系统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的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宝刑初字第21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条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奇松

审 判 员  李 洁

代理

审判员  王丽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玉麟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