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2470号
原告:宁波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奥力孚商城*幢***室。
法定代表人:周秋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刘琦。
被告:周美华。本院审理原告宁波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琦、周美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琦、周美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琦、周美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万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东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郑诗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