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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30执27号

罗某某与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30执27号申请人罗某某,男,生于1969年9月7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某某,男,生于1966年9月26日,汉族,农民。罗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罗某某依据淳化县人民法院(2015)淳民初字第006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某应支付申请人罗某某2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50元及案件执行费5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外出打工,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将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姚新兵代

审判员 王海军代

审判员 郗永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