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栖执字第532-10号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罗新霞,女,197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跃进路***号。被执行人林英旭,男,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翠屏政府职工。被执行人周雪艳,女,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文化路**号。被执行人林红梅,女,197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跃进路***号。被执行人宫永前,男,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翠屏政府职工。关于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林英旭等人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栖霞市人民法院制作的(2012)栖商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宫永前、林英旭等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每月冻结被执行人林英旭在栖霞市翠屏街道办事处(安监办)工资1500元,冻结期限为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绍强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牟晓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