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1民初1240号之二原告周延祥(曾用名周延根),男,196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阳县。委托代理人李洪刚,宁阳东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锋,男,196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被告许海荣,女,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延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帅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国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