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6民初702号
原告:胡高,居民。
被告:张昌水,农民。本院在审理胡高诉张昌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秦显锋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田翠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胡高与张昌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6民初702号
原告:胡高,居民。
被告:张昌水,农民。本院在审理胡高诉张昌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秦显锋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田翠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