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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6民初702号

胡高与张昌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高,张昌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6民初702号

原告:胡高,居民。

被告:张昌水,农民。本院在审理胡高诉张昌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秦显锋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田翠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