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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2民初269号之一

余道军与王祥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余道军,王祥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2民初269号之一

原告:余道军,男,1978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委托代理人:王敬芝,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祥金,男,1972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道军与被告王祥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道军于2016年4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道军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道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道军负担。

审 判 长  常 斌

审 判 员  王晓璐

人民陪审员  宗 晖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慧珺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