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71刑更187号罪犯徐建平,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4日作出(2008)昆刑三初字第6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建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5日以(2008)云高刑终字第16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1年5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云高刑执字第142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于2013年8月21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昆刑执字第1586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于2014年9月16日经本院以(2014)昆铁中刑执字第114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云南省嵩明监狱于2016年3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徐建平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建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特殊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徐建平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建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5月10日起至2027年12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丽
审判员 董亚昆
审判员 桑胜建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珉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