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赛民初字第04404号原告裴晓光,无业,现住呼和浩特市。原告昝建花,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政府干部,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刘鹏飞,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丰莉,无业,户籍登记地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晓光、昝建花诉被告刘鹏飞、丰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刘鹏飞现因涉嫌诈骗罪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情况,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李丽萍
代理
审判员 宋 丽
人民陪审员 乌日娜
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云利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