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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赛民初字第04404号

裴晓光、昝建花与刘鹏飞、丰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9-01-15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裴晓光;昝建花;刘鹏飞;丰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赛民初字第04404号原告裴晓光,无业,现住呼和浩特市。原告昝建花,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政府干部,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刘鹏飞,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丰莉,无业,户籍登记地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晓光、昝建花诉被告刘鹏飞、丰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刘鹏飞现因涉嫌诈骗罪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情况,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李丽萍

代理

审判员 宋 丽

人民陪审员 乌日娜 

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云利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