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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民初2016号

李云与李修君、周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李云,李修君,周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2016号

原告:李云。

被告:李修君。

被告:周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与被告李修君、周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云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修君、周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云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修君、周莉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撤回对被告李修君、周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云负担。

审 判 员 宋建侠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张静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