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2016号
原告:李云。
被告:李修君。
被告:周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与被告李修君、周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云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修君、周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云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修君、周莉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撤回对被告李修君、周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云负担。
审 判 员 宋建侠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张静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