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龙执字第00216号 申请执行人王有胜,男,1966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龙南县。 申请执行人曾竹平,男,1951年10月2日生,汉族,住龙南县。 被执行人张常育,男,1969年6月7日生,汉族,住龙南县。 本院于2011年9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有胜、曾竹平与被执行人张常育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龙民二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款6138.0元,其至今未履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龙民二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尚未执行的款项,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宋林祥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凌 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