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605行审1号

庆市红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哈尔滨玉禾田环境事业发展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庆市红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哈尔滨玉禾田环境事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605行审1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红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中心村。法定代表人赵立志,职务局长。被执行人哈尔滨玉禾田环境事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宾县宾西镇宾西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樊凤君,职务经理。大庆市红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哈尔滨玉禾田环境事业发展有限公司一案。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岗人社监罚字(2015)第00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依法受理。并于2016年4月6日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被执行人收到裁定后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罚款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605行审1号案件的审查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 伟

人民陪审员  刘月红

人民陪审员  戚廷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