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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2执54号

王某甲一审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某,贵州某某煤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2执5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被执行人贵州某某煤矿。本院在执行王某某申请执行贵州某某煤矿工伤赔偿纠纷一案中,2016年6月20日,本院将被执行人贵州某某煤矿汇至本院执行专户的300000元,扣除执行费后按比例进行了分配,抵偿被执行人贵州某某煤矿应支付的部分款项。因被执行人贵州某某煤矿目前未生产,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人进行告知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0522执5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员  石承琴

审判员  胡云贵

审判员  傅咏梅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明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