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745号
原告:吴某。
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王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本院的受理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3425元,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国琨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宏超 搜索“”
吴某与王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745号
原告:吴某。
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王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本院的受理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3425元,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国琨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宏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