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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8601民初442号

韩仁忠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9-05-1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韩仁忠;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8601民初442号原告韩仁忠,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代理人贾月芹,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黄埔南路旭光里物业楼。组织机构代码78331675-6。负责人李益民,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仁忠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仁忠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仁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韩仁忠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褚宁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