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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刑更1097号

谢某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7-28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某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刑更1097号罪犯谢某,现在湖州市湖州监狱服刑。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2015)湖吴刑一初字第3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湖州市湖州监狱于2016年4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谢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谢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谢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谢某准予减刑一个月十天(刑期至2016年5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培楠

审判员  夏霞琦

审判员  周 勇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