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恢111号
申请执行人:张秀美
被执行人:济宁市嘉隆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兴良
审判员 阴衍文
审判员 刘晓栋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孔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