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行初字第1243号原告何叔荭,女,汉族,1965年11月16日出生,住址四川省仁寿县,委托代理人郑益范,广东威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受福田去法律援助处委派。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西区三楼,组织机构代码695583248。法定代表人王卫,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莹,广东中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媛媛,系社保局工作人员。被告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区,组织机构代码007543825。法定代表人许勤,市长。委托代理人包晋,系法律顾问室法律顾问。第三人深圳市宏利德清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70号电子科技大厦B座14层H、I,组织机构代码70845914-0。法定代表人周恒德。委托代理人刘振江,公司员工。
原告何淑荭不服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15年12月14日、2015年12月15日分别向两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何叔荭及其委托代理人郑益范、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代理人王莹、李媛媛、被告深圳市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包晋、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刘振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深人社认字(福)[2015]第431815001号《深圳市工伤认定书》,该认定书主要内容有:单位员工何淑荭,该员工于2015年2月1日在华强北女人世界楼下对面的垃圾房扔垃圾时突感小腹不适,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经查实,员工的上述情形,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十条规定,认定该员工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
原告不服该认定,向被告深圳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被告深圳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深人社认字(福)[2015]第431815001号《深圳市工伤认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如下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均为复印件):1、工伤认定申请表;2、身份证;3、银行卡交易明细;4、考勤记录表;5、病历;6、医药费收费清单;7、伤者自述;8、工伤个人缴费记录;9、申报数据显示及单位档案显示;10、收文回执、补齐材料告知书、受理告知书存根;11、关于调查伤亡事故的通知及邮寄单;12、回复及事故调查材料,;13、考勤记录表;14、营业执照;15、工伤认定书及邮寄单。被告深圳市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如下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均为复印件):1、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资料;2、行政复议收案、立案表;3、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送达回证;4、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资料;5、行政复议决定书及送达回证;6、《行政复议法》、《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原告诉称,原告是第三人公司的清洁环卫,该工作辛苦繁重,尤其是在春节期间一天要干相当于两天的活,在2015年2月1日,原告负责华强北女人世界二楼的保洁送垃圾工作时,垃圾堆满了如一座小山,因为没有多余的地方堆放,垃圾房的承包老太太管理员要求原告把垃圾往高处扔,一直不放原告走,原告只能把垃圾拼命往高处扔。当时原告说太重了得休息下,可是管理员就是不让,还责骂原告,原告只能拼命坚持把垃圾往高处堆。就在这时,原告听到体内一声响,觉得腹部有什么东西掉下来,原告吓住了,以为长字都要掉出来了,就用手按住小腹,没有感觉下掉后才松手。后来在厕所自查没有出血又不痛,以为没什么事了就没及时去看医生。因为原告不懂法律,不知道自己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不识医,当时受伤不知道后果有多严重,也不想让儿子知道自己的伤情,固春节期间未及时就医,使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误认为是原告本人自己的伤病。后来直到有一个原告熟悉的保安告诉自己,原告才知道自己属于工伤。综上事实,有原告的丈夫、熟悉的保安可以作证,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认定书、被告深圳市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书都是在未掌握实际情况下做的错误结论,不符合客观事实,违法了法律维护弱势群体的本意。据此,原告请求判令:1、确认原告属于工伤,撤销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深人社认字(福)[2015]第431815001号《深圳市工伤认定书》及被告深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深府复决[2015]119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均为复印件):1、原告的陈述;2、何林洪等人的证人证言;3、深圳市第四人民医院的医疗病历;4、社保清单、考勤记录、银行流水清单;5、深圳市工伤认定书;6、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原告向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称2015年2月1日工作中因用力过猛导子宫脱垂。本案第三人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对此双方没有争议。原告不能提供任何客观材料或证人证言证实其2015年2月1日在工作中受伤。第三人在工伤调查阶段向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材料称2015年2月1日原告工作状态正常,没有受伤或异常情况反馈。根据原告的病历信息,原告所患疾病为子宫脱垂、阴道前壁、后壁膨出、多发性子宫肌瘤、尿潴留合病感染,但病历材料并不能证明原告是因工作原因导致受伤或患病。原告入院记录中记载原告曾“顺产2次,流产3次,引产1次,宫外孕1次”,且“因患宫外孕行右侧输卵管切除术”,根据常识,上述经历和病史很可能是原告本次患病的原因。在没有客观证据证实原告在工作中曾受伤,以及原告患病是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情况下,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作出《深圳市工伤认定书》,认定原告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综上所述,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发《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深人社认字(福)[2015]第431815001号)符合法律法规之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深圳市人民政府辩称,一、被告深圳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程序合法。1.2015年7月23日,被告深圳市人民政府收到原告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原告不服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的深人社字(福)[2015]431815001号《深圳市工伤认定书》,向被告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原告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的决定。被告深圳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了该行政复议申请。2.2015年7月24日,被告深圳市人民政府向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深府复办答【2015】874号)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告知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有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上述文件于2015年8月4日送达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2015年8月14日,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法定期间内向被告深圳市人民政府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4.2015年9月15日,被告深圳市人民政府根据双方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府复决[2015]1199号),并送达原告和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上,被告深圳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程序符合《行政复议法》第17条、23条、31条等程序性规定。
二、被告深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1.2015年6月8日,原告向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称其系宏利德公司员工,任职保洁工职位;2015年2月1日20时许,其在上班期间运送垃圾途中,突然感觉小腹有东西掉了下去,后前往医院就诊治疗。原告向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身份证、工作证、银行交易记录、考勤记录表、病历等诊疗材料、受伤经过、工伤个人缴费记录等。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宏利德公司发出举证通知,宏利德公司向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书面的《回复》、《事故调查材料》。称原告系其单位职工,并未有人报告原告受伤,其事发当日工作状态正常;宏利德公司另外还提交了考勤记录表、营业执照等材料。经综合审查上述材料并经调查后,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6月29曰作出深人社认字(福)[2015]第431815001号《工伤认定书》,认定原告被诊断的有关病情,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认定其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仅当职工符合该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且不存在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时,方可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被告深圳市人民政府认为,根据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其阐明的理由,可以认定原告发病情形,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并无违法或不当,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被告深圳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深人社字(福)[2015]431815001号《深圳市工伤认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综上,被告深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第三人陈述称,原告是第三人公司原员工,在其所申报的2015年2月1日的因工作原因导致子宫脱垂的事件,在2月至4月第三人没有收到其原告本人或其他同事及现场管理员的报告,第三人也是因为其住院治疗出院后才到公司反映的相关情况,第三人对于该事件也作了了解和调查,但第三人方认为在工作中没有与其导致疾病有工伤关系的关联性。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庭审时各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原告、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取得程序和收集方法合法,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院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庭审笔录,可以确认以下事实:2015年6月8日,原告向被告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称原告系第三人员工,任职清洁工,于2015年2月1日20时许在华强北女人世界因用力堆放垃圾感觉体内有东西掉出来,后被医院诊断为子宫脱垂,请求认定为工伤。原告向被告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身份证、银行交易明细、考勤表、病历等诊疗资料、自述、工伤个人缴费记录等材料。其中,原告的病历资料显示,原告2015年3月9日就诊时主诉1月前活动过度后开始自觉外阴有肿物脱出,原告曾“顺产2次,流产3次,引产1次,宫外孕1次”。2015年6月15日,被告人社局给第三人发出了《关于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通知》,要求第三人提供相关材料。第三人向被告人社局提交了回复称原告系其单位的职工,在女人世界商城从事清洁工作,2015年2月1日工作状态正常,没有接到管理员或其他员工以及原告关于其受伤的报告。第三人另向被告人社局提交了考勤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据材料。经审查,2015年6月29日,被告人社局作出深人社认字(福)[2015]第431815001号《深圳市工伤认定书》,认定原告于2015年2月1日在华强北女人世界楼下对面垃圾房扔垃圾时突感小腹不适为由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形,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十条规定,认定其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
原告不服,向被告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告深圳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府复决(2015)119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人社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原告仍不服,遂诉至本院。本案审理过程中,第三人的员工易淑芳、王德海以及原告亲属何林洪提供证言并出庭作证称,2015年2月1日看到原告倒垃圾后不舒服并称小腹疼痛。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导致子宫脱垂。本案中,被告人社局主张原告的病史“可能”是原告本次患病的原因,但该病存在多种病因,不能确证原告的伤病系因其自身病史而排除用力过猛原因,故被告人社局的上述主张,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而原告在申请工伤认定阶段均称其系2015年2月1日工作中用力过猛导致事故发生,与其提供的病历资料以及证人证言一致,不能排除原告系因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导致该伤病发生的可能。对原告伤病是否因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导致的这个问题,被告人社局作为工伤认定机关,应进行必要的进一步的调查取证。由于被告人社局在本案中没有对原告子宫脱垂是否因履行工作职责原因引起做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因此本案的事实不清,被告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的证据不足,应予撤销并重新作出认定。被告深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认定事实不清,本院予以撤销。综上所述,原告诉请撤销被告人社局的工伤认定行为以及被告深圳市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并责令被告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作出的深人社认字(福)[2015]第431815001号《深圳市工伤认定书》;
二、撤销被告深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深府复决(2015)119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责令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人社局负担。各方当事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伍 建 卿
人民陪审员 杨 江 河
人民陪审员 欧 献 根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煜坚(代)附相关法律法规:1、《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五)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