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6执恢136号
申请执行人:黄同家。
被执行人:淄博石油化工配件。
法定代表人:赵聿俊,厂长。淄博市周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周劳人仲案字(2014)第4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淄博石油化工配件厂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同家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淄博石油化工配件厂将判决书确定的案款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已按规定缴纳,查封财产已依法解封。申请执行人黄同家的申请事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周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周劳人仲案字(2014)第49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卢岐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