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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7执2363号

聂玉珍、蔡丽与上海西部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聂钢发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9-2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聂玉珍,蔡丽,聂钢发,何润英,聂夏婷,上海西部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7执2363号申请执行人聂玉珍,女,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住所上海市。申请执行人蔡丽,女,1987年4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住所上海市。被执行人聂钢发,男,195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上海市。被执行人何润英,女,195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上海市。被执行人聂夏婷,女,199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上海市。被执行人上海西部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申请执行人聂玉珍、蔡丽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普民四(民)初字第221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聂钢发、何润英、聂夏婷、上海西部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聂钢发、何润英、聂夏婷、上海西部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聂钢发、何润英、聂夏婷与上海西部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上海市管弄路XXX弄XXX号XXX-XXX室房屋之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无效。将上海市管弄路XXX弄XXX号XXX-XXX室的房屋恢复至原有公有住房状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茅洪惠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鲍 聪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