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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民初1432号

何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何某,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1432号

原告:何某,无业。

被告:徐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审判员  刘绪凯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