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1民初155号原告赵平,男,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孙金刚,男,199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平与被告孙金刚拖欠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平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平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4.00元,减半交纳即人民币11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淑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