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1302执14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罗琳,女,汉族,1980年7月3日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
申请执行人:罗裕,男,汉族,1981年4月14日生,住址:惠州市龙门县,
申请执行人:李军辉,女,汉族,1969年9月24日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
申请执行人:车晓兰,女,汉族,1975年10月16日生,住址:广东省汕尾市城区,
申请执行人:元南奎,男,朝鲜族,1973年12月30日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
申请执行人:朴菁菁,女,朝鲜族,1975年4月8日生,住址:黑龙江省桦川县,
申请执行人:林某1,男,汉族,1999年3月15日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
法定代理人:林某2
申请执行人:罗建英,女,汉族,1964年9月9日生,住址:惠州市博罗县,
申请执行人:邓素娥,女,汉族,1964年6月28日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
申请执行人:利七妹,女,汉族,1966年7月21日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
申请执行人:郭震,男,汉族,1990年4月19日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
申请执行人:邱春花,女,汉族,1983年1月30日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
申请执行人:罗继党,男,汉族,1966年1月22日生,住址:广东省龙门县,
申请执行人:刘俐,女,汉族,1982年10月13日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
申请执行人:曹咏梅,女,汉族,1969年3月8日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
申请执行人:丁某1,女,汉族,2005年4月9日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
法定代理人:丁某2
被执行人:惠州市利物铺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麦地路1号东江明珠花园1、2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赖达扬。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作出(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为申请执行人办理相应商铺的房地产权属证书,退回申请执行人已经支付的办证费;办证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上述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4)惠城法执外异字第28、30-36号《执行裁定书》中有关位于惠州市惠城区下埔麦科特大道73号愉景大厦二层011号、二层061号、二层062号、二层028号、二层079号、二层102号、二层100号、二层101号、二层024号、二层019、二层029号、二层012号、二层070号、二层104号、二层009号、二层044号、二层051号、二层105号、四层008号商铺的裁定内容。 二、位于惠州市惠城区下埔麦科特大道73号愉景大厦二层011号商铺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办理至申请执行人罗琳名下,办证费用由该申请执行人承担。 三、位于惠州市惠城区下埔麦科特大道73号愉景大厦二层061、062号商铺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办理至申请执行人罗裕名下,办证费用由该申请执行人承担。 四、位于惠州市惠城区下埔麦科特大道73号愉景大厦二层028号商铺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办理至申请执行人李军辉名下,办证费用由该申请执行人承担。 五、位于惠州市惠城区下埔麦科特大道73号愉景大厦二层100、101、102、079号商铺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办理至申请执行人车晓兰名下,办证费用由该申请执行人承担。 六、位于惠州市惠城区下埔麦科特大道73号愉景大厦二层024号商铺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办理至申请执行人元南奎、林菁菁名下,办证费用由该申请执行人承担。 七、位于惠州市惠城区下埔麦科特大道73号愉景大厦二层019号商铺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办理至申请执行人林某1名下,办证费用由该申请执行人承担。 八、位于惠州市惠城区下埔麦科特大道73号愉景大厦二层029号商铺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办理至申请执行人罗建英名下,办证费用由该申请执行人承担。 九、位于惠州市惠城区下埔麦科特大道73号愉景大厦二层012号商铺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办理至申请执行人邓素娥名下,办证费用由该申请执行人承担。 十、位于惠州市惠城区下埔麦科特大道73号愉景大厦二层070号商铺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办理至申请执行人利七妹名下,办证费用由该申请执行人承担。 十一、位于惠州市惠城区下埔麦科特大道73号愉景大厦二层104号商铺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办理至申请执行人郭震名下,办证费用由该申请执行人承担。 十二、位于惠州市惠城区下埔麦科特大道73号愉景大厦二层009号商铺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办理至申请执行人邱春花名下,办证费用由该申请执行人承担。 十三、位于惠州市惠城区下埔麦科特大道73号愉景大厦二层044号商铺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办理至申请执行人罗继党名下,办证费用由该申请执行人承担。 十四、位于惠州市惠城区下埔麦科特大道73号愉景大厦二层051号商铺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办理至申请执行人刘俐名下,办证费用由该申请执行人承担。 十五、位于惠州市惠城区下埔麦科特大道73号愉景大厦二层105号商铺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办理至申请执行人曹咏梅名下,办证费用由该申请执行人承担。 十六、位于惠州市惠城区下埔麦科特大道73号愉景大厦二层008号商铺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办理至申请执行人丁某1名下,办证费用由该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 耀
审判员 陈立灿
审判员 李国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蔡俊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