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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714号

肖理英与梁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9-11-13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肖理英;梁泽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应用程序中的服务器错误。运行时错误说明:服务器上出现应用程序错误。此应用程序的当前自定义错误设置禁止远程查看应用程序错误的详细信息(出于安全原因)。但可以通过在本地服务器计算机上运行的浏览器查看。详细信息:若要使他人能够在远程计算机上查看此特定错误消息的详细信息,请在位于当前Web应用程序根目录下的“web.config”配置文件中创建一个标记。然后应将此标记的“mode”属性设置为“Off”。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714号

原告:肖理英,女,197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梁泽民,男,1957年6月6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代理人:黎立华,系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肖理英诉被告梁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理英,被告梁泽民的委托代理人黎立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理英诉称:肖理英与袁某桂系朋友关系,也是邻居。2014年8月26日,袁某桂称儿子要结婚需装修房屋,其需资金周转,故向肖理英借款20000元。肖理英看在朋友与邻居的份上,将20000元借给袁某桂,并签订借据。谁知几个月过后,袁某桂突然死亡。肖理英遂向袁某桂的丈夫梁泽民追讨,但梁泽民表示其没有签订借据,拒绝还款。为此,肖理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梁泽民偿还借款20000元。 原告肖理英对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借据;结婚申请书。 被告梁泽民辩称:梁泽民、袁某桂与肖理英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肖理英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均是虚构的,梁泽民的家庭收入稳定,袁某桂无需向肖理英借款;本案请求的事实与理由与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的(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693号案件的事实与理由完全一样,因此梁泽民对肖理英的诉求不予确认。 被告梁泽民对其辩解的事实没有提供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梁泽民对原告肖理英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均不予确认,该份借据为肖理英单方制作,不确认袁某桂的签名,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对证据2的真实性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6日,袁某桂以儿子结婚急需用钱装修房子为由,向肖理英借款20000元,并在肖理英书写的借据上借款人一栏签名并按指模确认。该借据主要载明:本人袁某桂今借到肖理英贰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3至4个月。借款到期后,肖理英要求袁某桂还款,但袁某桂表示暂时无钱归还。2015年2月20日,袁某桂突发疾病死亡。随后,肖理英要求袁某桂的丈夫梁泽民归还涉案借款,但梁泽民拒不还款,故肖理英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前述实体权利。 另查明:袁某桂以“袁某桂”的名义于1984年10月11日与梁泽民登记结婚。涉案借款发生在袁某桂与梁泽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本院认为:对肖理英与袁某桂的民间借贷关系及袁某桂尚欠肖理英借款20000元的事实,有肖理英提供的借据为凭,且梁泽民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本院予以确认。现袁某桂死亡,肖理英主张袁某桂的丈夫梁泽民承担还款责任。因梁泽民与袁某桂是夫妻关系,涉案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梁泽民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肖理英与袁某桂将涉案借款约定为个人债务,且没有证据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故梁泽民应对涉案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应立即返还借款。本院对肖理英的主张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梁泽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肖理英偿还借款2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梁泽民负担(被告梁泽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杜万枝

代理

审判员 黄好娇

代理

审判员 梁 乐 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卢行钊 郑婷婷 注释:通过修改应用程序的配置标记的“defaultRedirect”属性,使之指向自定义错误页的URL,可以用自定义错误页替换所看到的当前错误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