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03民催2号
申请人:天津西金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学东。
委托代理人:徐峰,男。申请人天津西金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期间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汇票号3020005325788733,金额13万元,出票人为中煤科工集团西安研究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渭南市祥龙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五项目部,付款行为中信银行西安分行账务中心,出票日期为2015年8月26日,到期日期为2016年2月26日,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天津西金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天津西金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张 萍
审 判 员 王 旭
代理
审判员 李静宇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云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