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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1民初433号

原告马志华与被告马庆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志华,马庆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1民初433号原告马志华,男,198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都县。被告马庆军,男,46岁,汉族,望都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志华与被告马庆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志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红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 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