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1民初433号原告马志华,男,198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都县。被告马庆军,男,46岁,汉族,望都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志华与被告马庆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志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红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 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