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3281号
原告:何苗春。
被告:袁征。
原告何苗春与被告袁征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何苗春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苗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苗春负担。
审 判 长 杜 健
代理
审判员 唐 萍
人民陪审员 苏丁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徐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