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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民初3281号

何苗春与袁征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苗春,袁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3281号

原告:何苗春。

被告:袁征。

原告何苗春与被告袁征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何苗春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苗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苗春负担。

审 判 长 杜 健

代理

审判员 唐 萍

人民陪审员 苏丁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徐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