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刑更705号罪犯张帅帅,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2013)甬北刑初字第5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帅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宁波市望春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张帅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帅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2015年度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帅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帅帅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二十五天。刑期自2013年9月24日起至2016年4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宏亮
审 判 员 王敬海
审 判 员 曾娇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张文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