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婺执民字第2295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华糖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金华市速客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966089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金婺北商初字第0069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金华市速客超市连锁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金华市速客超市连锁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金华市速客超市连锁有限公司(证件号码:)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金华市速客超市连锁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金华银行的01×××65的存款人民币40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运才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建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