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887号
原告:XX,女,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东区。
被告:李超,男,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刘子平,男,198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XX诉李超、刘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晓静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婧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