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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民初887号

XX诉李超、刘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XX,李超,刘子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887号

原告:XX,女,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东区。

被告:李超,男,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刘子平,男,198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XX诉李超、刘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晓静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婧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