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2民初1247号原告赵培东,农民。被告刘茂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培东与被告刘茂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前妻宁小燕自愿偿还原告赵培东借款5000元,原告赵培东于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被告前妻自愿为被告偿还原告借款,系债务加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培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解 鲁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孔祥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