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豫0212民初697号

祁某与孟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21-09-07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祁某;孟某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豫0212民初697号原告祁某,女,汉族,1990年5月13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被告孟某1,男,汉族,1988年8月27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

原告祁某与被告孟某1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向原告直接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祁某、被告孟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在2012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年登记结婚。

原告与被告均系再婚,现有婚生儿子孟某2(2岁),由于婚前原告与被告了解甚少,婚后原告发现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因一些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就会对原告大打出手。

原告发现与被告性格不和,经常生气打架,有一次给原告腿打伤,原告瘸了好长时间,原告脸上经常青一块紫一块,为了有一个完整的家,原告忍气吞声,但是被告变本加厉,原告实在无法忍受被告的家暴,现在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依据婚姻法32条之规定,特提出诉讼。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还好,我们还有孩子,吵架都是因为小事。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孟某2。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的婚姻,应依法予以维持。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原告未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祁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祁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徐咏梅

审判员  高连义陪审员  董杉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建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