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字第48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田广军,女,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颍上县。
被执行人:吕合彬,男,196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颍上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15)颍民一初字第034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吕合彬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能履行。本案在审理期间,于2015年9月7日对吕合彬坐落在颍上县慎城镇人民东路北侧农发行家属楼房屋一套(产权证号:2004年颍房局监字第13898号)的产权登记手续进行了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吕合彬所有的坐落在颍上县慎城镇人民东路北侧农发行家属楼房屋一套(产权证号:2004年颍房局监字第13898号)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晓
审判员 姚孝华
审判员 李向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迟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