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71刑更350号罪犯张兴彩,男,199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4日作出(2012)官刑一初字第4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兴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9月16日经本院以(2014)昆铁中刑执字第817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嵩明监狱于2016年3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张兴彩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兴彩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被评为二○一四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张兴彩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兴彩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丽
审判员 董亚昆
审判员 桑胜建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珉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