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申273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鸡东县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秀芹,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大伟,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苏兆义,该公司职工。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大鹏。
委托代理人:刘亚杰。再审申请人鸡东县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大鹏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鸡民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亿达公司申请再审称:其与王大鹏签订的三份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合法有效。原判决6万元动迁补偿款是对两户有照房和一户无照房的动迁补偿,是不可分割的,且补偿款8万元系王大鹏选择房屋置换给付的。因王大鹏选择了货币补偿,这8万元补偿款就不应再给付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王大鹏与亿达公司签订房屋产权调换协议时,双方又达成了货币补偿协议,约定亿达公司给付王大鹏8万元现金,并在签订协议时已付2万元,尚欠6万元在回迁之后付,亿达公司为此给王大鹏出具欠据一份。该货币补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亿达公司应按该欠据履行给付义务。因亿达公司调换给王大鹏的回迁房屋至今尚未建造,致使王大鹏到期无法回迁,王大鹏按照欠据主张剩余回迁款6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原判决亿达公司给付王大鹏6万元货币补偿款并无不当。亿达公司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亿达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鸡东县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东兴
代理
审判员 白 捷
代理
审判员 陈春雷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董国策第2页共3页第3页共3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