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73民初111号

任祥明与王里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20-01-1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当事人
任祥明;王里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5年)》: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5年)》:第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3修正)》: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3修正)》:第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初111号原告任祥明,男,汉族,1962年8月27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被告王里成,男,汉族,1973年9月25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李林,上海海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任祥明与被告王里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后,被告王里成在答辩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并非被告生产,侵权行为地应为被控侵权产品生产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本案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系侵害专利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有权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因本案被告住上海市闵行区名都路XXX弄XXX号XXX室,在本院辖区。故依据前述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王里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王里成的管辖权异议。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王里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 宓

审 判 员  徐 飞

代理

审判员  陈瑶瑶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