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748号
原告:余军。
被告:浙江模具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大桥路626号。
法定代表人:解珍妮,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斌,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军与被告浙江模具厂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工资及补偿款等12000元,双方的劳动争议全部纠纷已了结,无其他争执为由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余军负担。
审 判 员 秦 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牟奕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