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4民初353号原告王某某,男,1957年10月出生,汉族。被告王某,女,1959年8月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丁 玲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耿云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