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2执95号申请执行人双柏金秀租车行。负责人张维良。被执行人贺泽海。本院执行的双柏金秀租车行与贺泽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00元,在执行过程中,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2民初192号调解协议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纹竹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宝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