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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汉滨执字第00165号

张久强与李德金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9-10-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久强;李德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汉滨执字第 00165号 申请执行人张久强,男,1991年5月9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共进镇田庄村3组,身份证号码:61240119910509423X。 被执行人李德金,男,198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关庙镇自愿村10组,身份证号码:612401198201223877。 申请执行人张久强与被执行人李德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汉滨民初字第022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德金在限期内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张久强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对被执行人李德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其在限期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张久强借款本金、利息及损失共计180000元。被执行人李德金给付了申请执行人张久强29000,后双方当事人就剩余款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李德金在2016年5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张久强10000元;自2016年6月起每月偿还15000元至调解书义务履行完毕止。故本案应终结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5)汉滨民初字第0228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张亚杰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柯贤慧 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