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汉滨执字第 00165号 申请执行人张久强,男,1991年5月9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共进镇田庄村3组,身份证号码:61240119910509423X。 被执行人李德金,男,198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关庙镇自愿村10组,身份证号码:612401198201223877。 申请执行人张久强与被执行人李德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汉滨民初字第022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德金在限期内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张久强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对被执行人李德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其在限期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张久强借款本金、利息及损失共计180000元。被执行人李德金给付了申请执行人张久强29000,后双方当事人就剩余款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李德金在2016年5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张久强10000元;自2016年6月起每月偿还15000元至调解书义务履行完毕止。故本案应终结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5)汉滨民初字第0228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张亚杰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柯贤慧 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