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3执88号申请执行人顾秀丽,女,1966年8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申请执行人马吉利,男,1986年9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申请执行人马文玲,女,1989年9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申请执行人马艳丽,女,1992年10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被执行人荣耀,男,1969年8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界首市。
原告顾秀丽、马吉利、马文玲、马艳丽与被告荣耀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2015)宝刑初字第5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顾秀丽、马吉利、马文玲、马艳丽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荣耀支付欠款人民币204,107.93元。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荣耀现在江苏省市石塔河监狱服刑,通过银行、房产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全国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的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宝刑初字第5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条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奇松
审 判 员 李 洁
代理
审判员 黄文颋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玉麟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