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年度皖0122民初字1256号

倪修俊与安徽金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牛和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20-06-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倪修俊;安徽金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牛和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年度皖0122民初字1256号

原告:倪修俊,男,汉族,1962年5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安徽金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琅琊路中段1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徐莲。

被告:牛和海,男,汉族,53岁,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倪修俊与被告安徽金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牛和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倪修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倪修俊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修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96元,减半收取1548元,由原告倪修俊负担。

审判员  尹中权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汪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