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年度皖0122民初字1256号
原告:倪修俊,男,汉族,1962年5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安徽金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琅琊路中段1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徐莲。
被告:牛和海,男,汉族,53岁,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倪修俊与被告安徽金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牛和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倪修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倪修俊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修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96元,减半收取1548元,由原告倪修俊负担。
审判员 尹中权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汪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