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6执1603号申请执行人安吉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武宁南路****。法定代表人夏军。被执行人马鹏,男,回族,1988年10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被执行人白芝凤,女,回族,1961年3月22日出生,住山东省。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拟与被执行人案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2777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邵伟忠
审判员 张 琭
审判员 沈国敏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韩雨奇
审判长 邵伟忠
审判员 张 琭
审判员 沈国敏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韩雨奇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