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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6执1603号

安吉租赁有限公司与马鹏、白芝凤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吉租赁有限公司;马鹏;白芝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6执1603号申请执行人安吉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武宁南路****。法定代表人夏军。被执行人马鹏,男,回族,1988年10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被执行人白芝凤,女,回族,1961年3月22日出生,住山东省。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拟与被执行人案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2777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邵伟忠

审判员  张 琭

审判员  沈国敏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韩雨奇

审判长  邵伟忠

审判员  张 琭

审判员  沈国敏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韩雨奇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